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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在证监会指导下,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临时报告(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5号——临时报告(试行)》(以下统称《临时报告指引》)。

这是沪深交易所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以“管资产”为核心的基础设施reits存续期规则体系建设,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切实督促基础设施reits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

《临时报告指引》在完善基础设施reits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各方义务及特殊披露要求,进一步压实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一是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信息披露配合制度,分别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二是细化履行信息披露配合义务的主体范围,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三是明确自愿披露、豁免披露要求,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并允许在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永久性商业秘密或者商业敏感信息且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指引》充分考虑基础设施reits收益主要来源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通过细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披露要求,加强穿透式监管。一是多维度规范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信息披露事项,重点关注基础设施项目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及其来源的稳定性、项目公司主体资格变动和运营管理机构稳定性四方面表现。二是强化运营管理机构的主体责任落实,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持续关注项目资产的运营情况,对披露事项进行确认,对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存在异议时,应当告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临时报告中披露异议内容及其理由。三是按照基础资产类型,对关键运营指标设置统一披露口径,提升基础资产经营情况的可比性。

《临时报告指引》针对基金层面信息披露事项,从基金交易、财务及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敦促基金管理人切实履行产品管理职责。一是细化特定基金运作事项披露要求,包括基金发生交易、购入或者出售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新增对外借款、财务杠杆超过规定比例、发生损失、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等财务事项,以及重大诉讼仲裁、舆情澄清、变更业务参与人、重要人员变更或者无法履职等治理事项。二是结合试点实践经验,规定二级市场价格波动触发信息披露和停复牌的情形标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二级市场平稳交易。

沪深交易所表示,下一步将按照证监会部署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持续做好已上市reits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着力构建投融互动、投融互信的市场生态,促进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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